宪法是人权的保障
在我国独立的最初几年,保护人权被确定为我国的主要任务之一。
1992 年 12 月 8 日全民公投通过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确保人权的第一项改革。 简而言之,宪法为在社会中提供人权奠定了基石。 在宪法序言中指出,乌兹别克斯坦人民郑重宣誓忠于人权和国家主权的思想,并意识到他们对今世后代的高度责任,通过了这部宪法,以确保国内和平与国内和平与国家和谐。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生命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攻击人的生命是最严重的罪行”,仅此一条就保证任何攻击人的生命及其生命权的行为都将被视为犯罪并受到惩罚。 同时,宪法规定,在每个被控犯罪的人的案件在法庭上公开审查并确定其有罪之前,不得认为每个被控犯罪的人有罪。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十章规定保障人权和自由,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国家及其机构必须遵守这些宪法规范。 认识到国际法在这方面的至高无上地位,基于国家价值观,正在通过一些法律并逐步实施改革。 《宪法》规定了司法部门在确保人权方面的一些义务。 特别是,宪法第 44 条保障每个人都有权通过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就国家机构、官员和社会团体的非法行为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