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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公共控制的有力保障
13:44 / 2022-06-25

在法治建设和公民社会形成过程中,发展公民社会机构,进一步加强这些机构的活动,包括加强政府机构对公民社会机构活动的公众控制,是当务之急。

对政府机构的活动实施公共控制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 尤其重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民主化和更新,国家现代化和改革,加快生活各个领域的自由化进程,加强对公共权力执行法律的公共控制。

旨在改善公共控制,加强其实施的组织和法律机制的改革正在我国逐步进行。应该指出的是,我们的宪法规定了公共当局对公众负责的规则。特别是《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官员对社会和公民负责。第 19 条加强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宪法的每一条都基于乌兹别克斯坦人民的传统和历史、我们多民族人民的意愿、对人权和国家主权理念的坚持、普遍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至高无上。

宪法改革在我国改革进程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一方面,这将导致宪法和宪​​法立法的完善,另一方面,对需要通过宪法规范规范的关系进行更准确和全面的规范。

2014 年 4 月 16 日对宪法第 32 条的修正和补充赋予了公共监督研究所的宪法地位。据他介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有权直接并通过其代表参与公共和国家事务的管理。这种参与是通过自治、公民投票和国家机构的民主组织以及发展和改进对国家机构活动的公共控制来实现的。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是民主发展的法律基础、坚实的基础和标准。 另一方面,民主是当前人民政府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意味着国家权力在公共控制下行使。

公共控制是反映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事件,是维护这两种社会制度之间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平衡的事件。 没有公众的积极控制,现代国家结构就无法运作。 公众监督成为形成公民社会和法治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