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挪用23亿苏信贷的人提起刑事诉讼
“L.N.”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A.K. 从地区商业银行分行获得 23 亿苏姆的贷款,用于在该地区建造两栋多层房屋。
收到贷款的建筑材料。 但他没有开始建设,而是出售了材料。 他掠夺这笔钱并挪用,以谋取私利。
已根据《刑法》第 167 条(贪污或抢劫)提起刑事诉讼,并正在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