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预防集群引入
2025年12月30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关于进一步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预防和打击腐败制度》通过引入反腐败政策的全新制度方法——反腐败预防集群,为该领域的改革注入了新的实质内容。
反腐败机构公共委员会主席、法学博士、教授福齐尔容·奥塔霍诺夫解释了这一集群的本质和意义:
在现代公共行政体系中,反腐败问题不仅体现为刑法措施的适用范围,更是一个与保障国家权力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和制度稳定息息相关的复杂法律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完善反腐败法律机制是国家政策的优先方向。
该集群模式基于反腐败机构、执法部门、监督机构、科研机构、内部反腐败控制(合规)部门以及民间社会组织之间长期、系统的合作。从科学角度来看,这种方法能够将腐败视为治理体系缺陷、制度风险以及损害公众信任的因素的综合体现,而不仅仅是孤立的犯罪行为。因此,该集群模式不再以惩罚性措施为主导,而是转向预防性、系统性和公众参与导向的反腐败政策。
从法律层面而言,反腐败预防集群依托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所载的基本原则,例如国家机关服务于人民利益、公开透明以及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并非孤立封闭的实体,而是与社会合作的开放且负责任的机构。在实践中,该集群加强了机构间合作,有助于及早识别腐败风险,并促进基于科学分析的决策。
该体系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赋予公民社会机构权力,使其能够行使公共监督权来打击腐败。通过公开听证会、监督和民意调查等机制,公共监督超越了宣言式原则,成为促进国家机关活动公开、透明和问责的有效法律工具。在学术文献中,公共监督并非被视为限制国家活动的手段,而是被视为一种旨在根据社会利益有效组织国家活动的制度。该法令将这一理念制度化地纳入了国家法律体系。
反腐败预防体系的另一项显著特征是科研机构和内部反腐败控制(合规)部门的参与。科研机构的参与使反腐败政策转变为以证据和分析为基础的治理模式。反过来,内部控制(合规)部门则有助于管理国家机关和组织内部的腐败风险,加强服务纪律,并培育机构责任文化。这通过引入内部问责和自律机制,而非仅仅依赖外部监督和法律责任,从而加强了反腐败工作。
同时,该法令所列规范完全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尤其是在预防腐败政策、公民社会参与以及国家与社会合作发展方面。这有助于乌兹别克斯坦通过国家法律机制履行其国际反腐败义务。
总之,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25年12月30日颁布的法令,反腐败预防集群已建立起一种新的反腐败制度范式。该模式旨在加强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合作,将公众监督转化为强有力的法律机制,并构建以预防、透明和问责为基础的反腐败政策。
因此,反腐败斗争不再采取集中式的惩罚方式,而是转向以宪法价值观和公众参与为基础的可持续法律体系。